吉林省小水电站管理办法【发布单位】80702【发布文号】吉政发[1986]157 号【发布日期】1986-11-13【生效日期】1987-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吉林省小水电站管理办法 (1986 年 11 月 13 日吉政发〔1986〕15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小水电站(包括厂,下同)的经营管理,巩固其建设成果,落实“以电养电”政策,加速水力资源开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省内各部门兴建和管理的小水电站均列为预算外企业,实行独立核算。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装机容量在二万五千千瓦以下的小水电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水电)部门,是小水电站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小水电开发与管理任务,建立健全事业性质的小水电站管理机构。实行企业管理。 第五条 第五条 县(市)经营或(市)、乡(镇)联营的小水电站,不得转归乡(镇)经营;其各种主要设备,不经省水电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迁、转移或挪用,更不准变卖;小水电站的扩建或改建,须经省水电主管部门批准。 乡(镇)、村经营的小水电站属乡镇企业,不得上收和改变隶属关系。 乡(镇)、村经营的小水电站,如有报废、拆除或撤销的,须由县(市)水电主管部门核准,报省、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经营和县(市)、乡(镇)联营的小水电站,如有报废、拆除或撤销的,须经县(市)水电主管部门审核,由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水电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第六条 小水电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负责整个企业的生产和行政事务。 第七条 第七条 小水电站实行民主管理。要建立和健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站长要定期向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第八条 小水电站的生产管理职能机构和编制,属于乡(镇)、村经营的,由乡(镇)、村批准并报县(市)水电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县(市)经营和县(市)、乡(镇)联营的,由县(市)水电主管部门审定,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水电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电站的职能机构和编制,在审批设计时一并审定。机构和编制如需变动,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否则不得变更。 第四章 生产管理 第九条 第九条 小水电站要根据本站设备和技术条件,制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实行计划管理。年度生产计划和财务预、决算,实行分级审批,装机容量超过一千千瓦以上的,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