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权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质权人(甲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出质人(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为了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商标权质押担保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民法典》、《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主债权为甲方依所 号、 号、 号借款合同向乙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整的贷款
第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 乙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
实现质押权的费用首先从商标权变现所得中扣除
第三条 质押权利 3
1 质押权利详见《质押权利清单》
《质押权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甲方质押权的效力及于商标权从权利、天然及法定孳息、商标权的代位物,以及商标权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3 《质押权利清单》对价值的约定,不作为甲方处分该商标权时的估价依据,不对甲方行使质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4 质押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甲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质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维护商标权的完好,不得采纳非合理方式使用商标权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
6 乙方的行为足以使商标权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商标权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四条 质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甲乙双方应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质押权的实现 5
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有权实现质押权: A、甲方主债权到期乙方未予清偿的; B、发生本合同第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