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事件、事故调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9 号),《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25]205 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25]5号)规定,对各类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分清责任,实行措施,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活动中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规定。第二条 安全事件和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实行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第三条 安全事件统计和事故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本项规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部门和个人对违反本项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第五条 本项规定只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其安全事件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电力安全事件、事故定义第六条 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转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第七条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当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当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四、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五、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六、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当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第八条 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转过程当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转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