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食堂工作人员学习材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法律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法律规范餐饮服务 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 《食 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 法律规范。第二条本法律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第四条鼓舞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第五条鼓舞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条件。第六条本法律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 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 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 火锅店、烧烤店等。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 30 以上(不 含 3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 10 座以上(不含 10 座)的餐馆。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 5〜30 (不含 5 ,含3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 250〜10 座(不含250 座,含 10 座)的餐馆。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 150〜5(不含150 ,含 5),或者就餐座位数在 75〜250 座(不含 75座,含 250 座)的餐馆。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 150 以下(含 150 ),或者就餐座位数在 75 座以下(含 75 座)的餐馆。(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 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五)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 者。(六)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 提供者。甜品站: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 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 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七)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 建筑施工场地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提供者。(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