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承包商的基本要求,承包商的确认、甲乙双方合同签订、作业安全要求 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司码头、堆场场地、油品储运装卸区和公用工程等易燃易爆危险场 所承担日常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本公司有关单位使用的外来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2 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确认2.1 所有作业承包商都必须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 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2.2 承包商持有关材料需到公司技术管理部进行资格确认,资格确认后与安监部签定 《安全协议》,由乙方(作业单位,下同)向公司财务处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作业保证金 后,甲方(发包部门,下同)方可与乙方签定合同。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的材料有:2.2.1 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2.2.2 验证乙方作业管理能力和队伍素养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2.2.3 验证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许可证)2.2.4 审核乙方作业安全经历(由作业单位在办证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作业中发 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2.2.5 审核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2.3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发包部门负责对作业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作 业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验证如下证 件。2.3.1 查验安全资格审查情况。2.3.2 确认作业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2.3.3 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管理能力和队伍素养。2.3.4 审核作业单位作业经历。2.3.5 审核作业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2.4 发包部门和作业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 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2.4.1 作业单位必须遵守国家、集团公司和我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 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2.4.2 作业单位要为承担作业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 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2.4.3 作业单位要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作业 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2.4.4 作业单位要制定确保作业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生产单位审核。2.4.5 明确作业单位对作业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2.4.6 存在分包的作业单位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