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承包商的基本要求,承包商的确认、甲乙双方合同签订、作业安全要求 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司码头、堆场场地、油品储运装卸区和公用工程等易燃易爆危险场 所承担日常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
本公司有关单位使用的外来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2 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确认2
1 所有作业承包商都必须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 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2 承包商持有关材料需到公司技术管理部进行资格确认,资格确认后与安监部签定 《安全协议》,由乙方(作业单位,下同)向公司财务处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作业保证金 后,甲方(发包部门,下同)方可与乙方签定合同
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的材料有:2
1 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2
2 验证乙方作业管理能力和队伍素养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2
3 验证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许可证)2
4 审核乙方作业安全经历(由作业单位在办证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作业中发 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5 审核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3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发包部门负责对作业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作 业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验证如下证 件
1 查验安全资格审查情况
2 确认作业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3 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管理能力和队伍素养
4 审核作业单位作业经历
5 审核作业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4 发包部门和作业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 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2
1 作业单位必须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