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建住房,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贷款通则》的规定,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在我州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第四条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对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及借款用途进行监督。受委托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及使用监督。第五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第二章贷款种类第六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种类有:房屋抵押贷款、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按揭贷款、存单质押贷款、单位保证贷款、质押贷款。(一)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现房作为抵押物向中心申请办理的贷款。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投入资产作为抵押物向中心申请办理的贷款.(三)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保证,到房屋竣工验收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置换为房屋抵押的贷款。四)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银行定期存单或国家债券作质押物向中心申请的贷款。(五)单位保证贷款是指具备保证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为借款人的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六)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用住房公积金作质押物向中心办理的贷款。第七条中心不办理以下两种情况的贷款,一是单纯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贷款,二是一份房产作为多笔贷款的抵押物的贷款.第三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八条贷款对象是文山州行政区域内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第九条借款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所在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含一年),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在本年度内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四)在中心未有过逾期贷款历史记载;五)夫妻双方均未在中心记载有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六)具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中首付款或自筹资金已超过房屋总价款的30%以上;(八)具有合法担保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