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购销合同重大误解案 1996 年 8 月 10 日,吉祥服*厂(被告)携服装样品到某市大华*厦(原告)协商签订服装购销合同
大华*厦同意订货,并于当月 16 日签订了合同
当时,吉祥服*厂称样品用料为纯棉布料,大华*厦主管人看后也认定是纯棉布料,对此没有异议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吉祥服*厂向大华*厦提供按样品及样品所用同种布料制作的女式裙 9000 件,总价款为 360000 元
一个月后由吉祥服*厂将货物送到商厦营业地,大华*厦按样品验收后于 1-5 天内将全部货款一次付清
8 月 25 日,吉祥服*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到了指定的地点,大华*厦验货后认为数量、质量均符合合同约定,于是按约定的时间向服装厂支付了货款
但是,9 月 1 日,有一位顾客购买此裙后认为不是纯棉布料,要求退货
大华*厦立即请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后证实确实不是纯棉布料,里面含有 15%的化纤成分
大华*厦认为吉祥服*厂有欺诈行为,于是函告吉祥服*厂前来协商,要求或者退货或者每件成品降低价款 10 元
吉祥服*厂则辩称:其厂业务员去南方某市购买此布料时是按纯棉布料的价格购买的,有发票为证,且当时拿样品给商厦看时,商厦也认为是纯棉布料,因而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退货,假如退货每件成品只能降低 5 元,为此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此后,商厦主管人员调离岗位,此争议被搁置,直至次年 9 月 26 日,商厦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制成品,并要求吉祥服*厂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问题提出」 本案涉及到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同时涉及到如何正确区分欺诈和重大误解,另外,还涉及到(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 59 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