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依法法律规范实施社区矫正,正确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司法部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 有关信息。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等活动。第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作出 的禁止令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 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 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卑视。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第五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加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 (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有义务协助社区矫正机 构进行社区矫正。第六条 各级应当建立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 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加的社区矫正 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 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 制度,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 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社区矫正例会、通报、业务 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法律规范进行。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