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规约为了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得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与秩序,保障物业得安全与合理使用,法律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变更与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若干意见得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物业得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得各业主与使用人具有约束力。第一章 物业得使用第一条 业主得权利与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若干意见得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得规定,享受相应得权利,履行相应得义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在本物业内未转让得保留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用房、地下车库、及其与之相配套得设施设备等)为建设单位所有并由建设单位决定其使用方式或进行处分。第二条 相邻关系各业主及使用人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根据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与她人利益等原则,正确处理供水、供电、供热、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得相邻关系。第三条 物业得使用原则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得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得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等管理制度与约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与法律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得禁止性行为。业主及使用人应当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得管理,遵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章制度与本规约订立得物业使用手册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得一切规章制度。业主及使用人应保证访客、雇工、代理人、承租人、借用人、受托人、商铺顾客等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得本物业管理区域规章制度、规定,并有义务督促其访客、代理人、雇工、承租人、商铺顾客及其她使用者纠正、停止违反本规约与物业管理区域规章制度得行为。因访客、代理人、雇工、承租人、商铺顾客及其她使用者疏忽、错误、过失或故意行为而给物业、物业服务企业、其她业主或第三方造成得损失与损害,业主及/或使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第四条 物业得装饰装修业主、使用人同意根据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1、需要装饰装修房屋得,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除遵守本规约与《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得规定外,还应遵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