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显失公平案 原告天津开发区*园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园*司)因与被告天津森得*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得*公司)发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家园*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森得*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9 日签订《加盟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包括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
合同开始履行后,双方又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五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家园*司还必须遵守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
但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该条款显失公平,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该条款
被告森得*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家园*司签订的《加盟特许经营合同》和《解除合同协议书》,均是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自愿达成的协议,其中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及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也不违反公平原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森得*公司与案外人北京埃*特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5日签订《CENTURY 21 区域特许经营合同》,森得*公司取得在中国天津地区及廊坊地区(以下简称特许区域)的 CENTURY 21 系统使用和独占分许可权,并有权再次分许可第三方使用 CENTURY 21 系统
2025 年 3 月 9 日,原告家园*司与森得*公司签订了一份《加盟特许经营合同》,该合同第 7
4 条竞业禁止条款约定:“未经甲方(森得*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家园*司)以及任何一个乙方关系人或关联企业(定义见本合同释义)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和期满或终止后两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高级主管、董事、股东及其他任何身份或名义投资、经营或管理任何位于‘核准地点’周围 75 公里范围内(如超出本特许区域地理范围,以本特许区域的范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