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平安,保障 公众安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与其监视管理,适用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鸡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肉、月脂、脏器、 血液、骨、头、蹄、皮
第三条国家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 不以销售为目的、仅供家庭成员食用的自宰自食行为除外
在遥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给 畜禽产品的小型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具体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制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 行政区域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监视管理工作机 制,加强畜禽屠宰监视管理能力建立,为畜禽屠宰监视管理工作提供 保障
第五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禽屠宰的行业管 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畜 禽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畜 禽屠宰活动的监视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 门在各自职责围负责与畜禽屠宰活动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根据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 以与质量平安管理状况,推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 鼓舞、引导、扶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 质量平安管理,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平安水平
具体管理方法由国务院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对畜禽屠宰活动和畜禽 产品质量平安负责,是畜禽产品质量平安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良好生产管理规,实施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建立畜禽收购、屠宰、加工、贮存、运 输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