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河南某高校与深圳某监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投资监理合同》,约定某监理公司作为新校区项目的投资监理,服务范围定义为“业主的投资顾问”
签约后,某监理公司派出投资监理团队开展投资监理工作
该高校先后支付了大部分监理费,尚有余款未付
期间,新校区建设工程多次因故停工,双方亦因此发生纠纷
2009年12月,该高校向郑州开发区法院起诉,称被告某监理公司未履行投资监理合同义务,未对工程进行有效的质量监理、监控,导致出现转包,使得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没有对施工合同进行有效审查,造成合同与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产生变更;被告承诺的监理人员与实际派驻人员不一致
原告称,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请求判决解除双方投资监理合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79
88万元、判令被告交付全部监理文件及材料
监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篇2:2000年7月13日,某某公司与xx公司签订《成都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一份,约定:xx公司将其施工的位于成都市新村河边街1号“万福大厦”工程中的给排水、暖通、电力电照及设备安装、室内装饰工程委托给某某公司实行监理,监理期限为12个月(2000年7月20日至2001年7月19日),监理费为18万元;若合同中任一方严重不按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则另一方应提前28日以书面形式,明确通知对方合同终止日期;倘若合同终止是某某公司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xx公司对某某公司至终止日期前提供的服务应付给酬金
此后,该工程非因某某公司的原因而停工,2007年该工程被拍卖
某某公司于2007年12月17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xx公司支付监理费18万元
某某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成都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诉讼中,某某公司认为其按合同约定实施了监理行为,xx公司应向其支付监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