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封建大一统时期——秦汉第三节 两汉政治经济制度素材刺史制度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起源于西周,形成于秦朝,确立于西汉
秦朝设御史台,御史大夫是副丞相,供内廷差遣,又握有监察行政官吏之权
西汉初,承袭秦制
至汉武帝时,就建立一套严密的监察系统,表现在:①分全国为十三部(州),置刺史巡视以监察郡县长官;②采用“以小驭大”的原则,位卑而权重,派用秩六百石的刺史去监察二千石的郡守,是典型的例子;③制定对地方监察的“六条”标准,包括住房超标、违法乱纪、以权谋私、以权代法、制造冤狱、任人唯亲、纵容子弟为非作歹、收受贿赂等内容
这对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借鉴
不过,封建的监察机构本身是官僚机构的组成部分,它不可能自外于官僚主义的种种恶习,也不可能摆脱官僚制度弊病的制约,从而导致监察部门的腐败,这是必然
汉武帝后期分全国为 13 州(部) 西汉初,郡、国并存
郡直属中央,王国的独立性较大
景帝平定七国之乱后,把王国官吏的任免权收归中央,这样,郡、国基本上是一样的
武帝时实行“推恩令”,削减王国封地,增设若干内郡,又开疆拓土,增设若干边郡
全国约有一百二十多个郡国,都由中央直辖
公元前 106 年,除近畿 7 个郡以外,他把全国郡国分为 13 州(部),每部置一刺史,监察该部的官吏和强宗豪右,定为常制
13 部中有 11 部采用了《禹贡》和《职方》里的州名,都称某州刺史部
习惯上以一部为一州,合称 13 州
据《汉书·地理志》载,共有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益州、凉州、幽州、并州、交趾、朔方等 13 个刺史部
附益之法 附益之法,简称附益法,是汉代法律名,汉武帝时制定
《汉书·诸侯王表》:“作左官律,设附益之法,诸侯惟得衣食租税,不与政事
”又规定:凡在诸侯王国任官者,地位低于中央任命的官吏,并不得进入中央任职
以此限制诸侯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