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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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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2025 年 3 月 25 日市人民政府第 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5 年 6月 1 日起施行。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本规定所称重要设备、材料,是指涉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环保、节能的设备和材料,具体名录由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可以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且已获得批准;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建设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核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委、市建委通报。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其招标方式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5 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方式抄报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 第七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依法必须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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