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听证事项的规定城市规划听证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许可听证,就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
第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规划管理局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市规划管理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第五条 听证事项的组织和承办单位,按下列原则确定:属规划管理审批类的,按职能科室职责,由相应科室组织承办;属违法违章建设类的,由规划监察局组织承办;属个人建房类的,由辖 区规划管理所组织承办
所有听证文书,统一由市规划监察局核发
第六条 听证的公告、送达,由项目所在辖区规划管理所承办
第七条 听证会一般由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组成
主持人和听证员,应由局长根据具体的听证事项指定
听证员可以是规划技术顾问或法律顾问
规划技术顾问,须是具有专业技术执业资格或高级职称的人员;法律顾问,可以是上级机关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
书记员由承办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权利: (一)决定听证会议程,安排书记员宣读听证参加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听证会纪律; (二)有权询问听证参加人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利害关系方面的问题; (三)有权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五)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