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5 年 6 月 29 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 年 7 月 20 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 1997 年 11 月 14 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1997 年 12 月 4 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进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化(各种公园、小游园、街头广场绿地)、行道树、专用绿地(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绿化)、居住区内绿地、生产绿地(苗圃、花圃)、风景林地、防护绿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鼓舞单位和个人大力养花种草,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五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城市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城市绿化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绿化经费。 居住区、住宅小区绿化养护费由房地产权单位支付。 第七条 城市绿化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市园林管理部门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驻地绿化和责任地段的绿化、养护和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城市园林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绿地和花草树木的抚育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洁净、设施完好,并不断充实植物新品种,提高园艺水平。 第十条 城市园林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苗圃、花圃和草圃建设,培育适宜本市生长的优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