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农机监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山东省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机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处罚幅度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二)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新出台的法律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
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四)综合裁量原则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推断,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再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先责令改正,未先责令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