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联工业园区分会会费管理办法县工商业联合会工业园区分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草案) (提请县工商业联合会工业园区分会一届一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XX 县工商业联合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会章程》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理事交纳会费是应尽的义务,凡本会理事均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主要用于开展会务活动及为理事服务。 第二章 会费交纳 第四条 会费标准 会长单位 10000 元/年 副会长单位 5000 元/年 秘书长单位 3000 元/年 理事单位 1000 元/年 第五条 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企业理事单位缴纳会费,可税前列支。 第六条 每届会费一次性缴纳,首届理事成员缴费时间为成立当年 8 月底以前;届中增补的,入会时按上述标准从入会当年至届满年一次性缴纳。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经书面通知催缴后仍不缴纳会费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七条 会费必须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门的会费收支帐目;会费年度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八条 为使会费使用做到合理、公开、透明,应设立监事会,成员由本会理事代表组成,其中设监事长 1 名、监事 2 名,经会长办公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负责对会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对会费使用提出预算,理事大会有权对预算提出修改和否定意见,理事有权对会费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会费的使用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审批。 第四章 会费用途 第十一条 会费来自本会理事,应用于与本会相关的事项。主要用于开展各项商会活动,为理事提供相关服务,接待外地来访人员,日常办公,秘书处人员工资、福利、差旅费等。不足部分,本会通过争取热心企业支持解决。 第十二条 开展商会活动应有利于加强理事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有利于扩大商会与理事的社会影响,有利于增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合作,并要坚持量力而行、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县工商业联合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会会长办公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 2025 年 6 月 29 日县工商业联合会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会一届一次理事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