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聘书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效力 聘书是否具有劳动合同效力 案情简介 20xx 年 8 月,刘某应聘了上海某广告公司销售经理一职
面试完毕后,公司认为刘某的条件符合公司的岗位要求,便通知他前来报到,并发出了聘书,聘书对刘某的工作岗位、工作酬劳、聘期进展了商定
20xx 年 9 月,刘某正式到公司报到,但双方始终都未签订劳动合同
刘某曾经向公司提出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却表示,对于经理这个岗位,公司始终都是发聘书的
20 11 年 1 月底,刘某在工作中由于与公司领导意见有分歧而提出辞职
辞职时,刘某再次提出公司应与其补签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绝了他的要求
离职后,刘某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xx 年 10 月-20xx 年 1 月期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争议焦点 公司认为,对于经理岗位,公司规定一律只发聘书,不签订劳动合同
聘书中对于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酬劳、聘期都做了明确的书面商定,且也加盖了公司的公章,与劳动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故对刘某所提出的 20xx 年 10 月-20xx 年 1 月期间的双倍工资无支付义务
刘某认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在其入职后一个月内必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虽然发了聘书,但与劳动合同的性质是不同的,聘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因此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
而且自己一再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正式的
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却一再拒绝,故要求公司支付其 20xx 年10 月-20xx 年 1 月期间的双倍工资
仲裁结果 仲裁庭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在一个月之内签订劳动合同
虽然公司向劳动者发了聘书,但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并不能视作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故仲裁庭最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