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商付款(分包)委托保证合同编号: (工 字)第 号委托保证人: (总承包商,以下简称甲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保证人: (以下简称乙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鉴于甲方与 (以下简称分包商)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号《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以保证方式为甲方向分包商提供付款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1.1 本合同所称总承包商付款保证是指:乙方向分包商保证,当甲方未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由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代为支付的行为。1.2 本合同所称工程款是指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2.1 乙方提供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分包商支付的工程款。2.2 甲 方 在 上 述 保 证 范 围 内 所 承 担 的 保 证 金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元(大写: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天。3.3 甲方与分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付款日期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根据变更后的日期做相应调整。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为代为支付。当甲方未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时,由乙方代为履行支付义务,但乙方付款总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保证金额。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收取担保费。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5.3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天 内 , 甲 方 一 次 性 支 付 乙 方 担 保 费 共 计 人 民 币 元(大写: )。第六条 反担保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乙方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第八条 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8.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 天内,向分包商出具《总承包商付款(分包)保函》。8.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30天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