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合同的严厉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取得法人资格的经营纺织品、针织品、服装(包括劳保服装)的国营商业之间、国营商业同城乡集体商业之间的购销合同。 国营商业对机关、 团体、 工矿企业以及有证个体经营户、重点户、专业户销售纺织品、针织品、服装,签订购销合同时,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 国营商业之间,国营商业同城乡集体商业、机关、团体、工矿企业以及有证个体经营户、重点户、专业户之间发生的商品交易, 除即时清结者外, 都必需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需认真履行,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担当经济和法律责任。 其次章 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订立购销合同,由双方的法定代表或由法定代表授权的经办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当事人托付其它单位代订合同时,必需出具托付证明,明确代理权限。 第五条 购销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商品名称(包括牌号或商标或商品编号)、产地、品种、型号、规格、款式、等级、花色、质量; 二、数量和计量单位; 三、价格; 四、交货日期; 五、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专用线、码头)、接(提)货单位或接(提)货人; 六、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结算单位;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由供方代办发运的商品,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商品运出即取得承运部门发运证明的日期为准。在合同规定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天内运出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 因承运部门责任造成逾期交货的, 供方取得承运部门或商业储运公司、当地商业行政部门证明,不按逾期交货处理,并应准时通知需方。 第七条 商品质量和包装质量 , 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的 , 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有特别要求的,应事先商定并在合同中详细订明。供方要对商品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 第八条 规定有保管期限的商品,调拨、发货、运输等各个环节,都要做到先进先出。如在保管期限以内发生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脆损、泛黄等变质事故,由产地供方担当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