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5 年版)》得通知财金[2025] 90 号各中央金融企业,其她有关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提高呆账核销效率,及时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实现资产保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切实强化责任与问责,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5 年版)》印发给您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请将本文转发至辖内地方金融企业执行。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5 年版)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抄送: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审计署。财政部办公厅2017 年 9 月 7 日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进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依法设立得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得企业(统称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她经营金融业务得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就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与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得债权与股权资产。本办法所称核销就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得呆账,冲销已计提得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得账务处理方法。第四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得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得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第二章 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金融企业经实行必要措施与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 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得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 金融企业经实行必要措施与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 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得银行卡(含个人卡、单位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及手续费等可认定为呆账。第七条 金融企业经实行必要措施与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