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雪飞诉苏州华新国际公司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定金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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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一个不离婚的国家,真话假话都要猜,这就戴雪飞诉苏州华新国际公司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定金纠纷案【要点提示】商品房买卖定购合同是相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一本约合同的预约合同,其意义和作用主要在于设定了合同当事人按照公平、诚信原则进行磋商以达成本约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确定买卖合同订约不成违约责任之构成及归责,不仅要看当事人是否违反定购合同确定的义务,还要考量其确定的义务是否对公平诚信地磋商本约形成影响
只有当当事人明确具有可归责于己的原因而导致签约不成,方承担本约签约不成的违约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04]园民一初字第0339号(2004年9月10日)二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苏中民一终字第0068号(2005年5月18日)【案情】原告(上诉人)戴雪飞,香港居民
被告人(被上诉人)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华新国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华新国际)
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04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都市花园天域住宅定购协议(红表)》一份
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定购苏州工业园区星汉街189号都市花园,天域2幢203室住宅一套,面积约为248.26平方米,销售单价为每平方米7720元
同时约定原告在签订该协议时需向被告缴交纳定金50000元
若原告在被告通知规定的签约日前选择放弃选定物业购买权或者到期不签约,50000元定金不予退还,若被告在通知规定的签约日前将该房屋卖于他人,则双倍返还定金
当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50000元定金,被告出具了收据,并通知原告于2004年4月25日至天域会所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
5月7日,原告在被告处书面提出,其在该日与被告签约时,要求所购房屋装修标准与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