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业主单位:监理单位:二 〇 一一年九 月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发包人)监理人: (承包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约 1055m2总投资:约 30 万元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监理合同及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2、中标通知书;3、监理投标书4、本合同专用条件;5、本合同标准条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二份。副本十份,双方各执五份。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邮编: 邮编:电话: 电话:本合同签定于: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