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供用电合同(100KW 及以下)供电方(供方):用电方(用方): 为明确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一、用电地址、用电类别:1、 用电地址:2、 用电类别: (工业/非工业/ 农业/商业)3、 用方休息日: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1、 供方向用方提供三相沟通 50HZ 380 伏电压的电源。2、 供电电源:a. 常用电源供方经公用变压器,采纳 (架空线/电缆)向用方供电。用方核准用电容量为 千瓦(具体用电设备见附件一) b.备用电源 供方经公用变压器,采纳 (架空线/电缆)向用方供电。用方各用用电容量为 千瓦,其与主供电源采纳 (机械/电气)联锁,不得并列运行。 3、用方实行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生产产生的影响: a.用方自备发电机 台,总装机容量 千瓦。与网供电源采纳 (机械/电气)闭锁,用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b.非电保安措施是 。 4、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方供电。 2、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方应向用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电秩序,供方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方同意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方按国家规定的电价类别对每路电源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方结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 处,安装的有功电度表为 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 。用于计量 (动力/照明)用电量。 (2)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 处,安装约有功电度表为 安培, 电流互感器变比为 。用于计量 (动力/照明)用电量。 3、设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和负荷管理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检验、拆除、加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方办理,用方愿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供方在用方新装、换装及电能表强制检定站现场校验后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加封。用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 供方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更换,并按规定周期委托电能表强制检定站进行校验。用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方,由供方负责处理。用方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