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亚美日化厂代理合约双方在充分协商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本合约第一条 约因制造商:北京市亚美日化厂 制造商法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劲松 7 区 725 号 法定代表人:夏建伟同意将我厂生产的系列化妆品(以下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 (以下简称代理商)在___________区域内销售代理商: 代理商公司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第二条 代理商的职责代理商应在该地区拓展市场,最大程度扩展迷奇产品在该地区的市场占有率
应收集信息,争取客户,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
维护市场的零售价格及市场秩序
代理商无权代表制造商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
第三条 广告和展览会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商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并支付广告费用
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协商后办理
第四条 用户的意见、代理商的作用代理商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为宜
第五条 向制造商不断提供信息代理商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 3 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
第六条 保证不竞争代理商不应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代理商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理的产品
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商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
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订的任何协议均应告之制造商,代理商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本协议规定在此协议终止后的 5 年内,代理商不能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予以竞争
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
一切涉及制造商的有关的文件应在协议终止时全部完整归还给制造商
第七条 保密代理商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如有透露对制造商造成的损失,制造商有权追偿
第八条 分包经销商代理人代理商可聘用分包经销商代理人,代理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