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异地工作补贴管理规定第一条 异地工作员工是指由公司委派,在公司总部以外城市或地区工作,其家庭住址(婚前为父母家庭,婚后为本人家庭)不在当地的中长期合同工(与公司签定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或借调人员。在招聘录用时明确告知工作地点在异地的员工不属异地工作员工范畴。 第二条 公司视情况对异地工作的员工分别给予工作补贴、探亲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第三条 工作补贴。属上述范围内的异地员工,享受工作补贴,标准如下: 1.在宜昌工作的员工异地工作补贴标准如下:一般员工:600 元/月;部门副职:800 元/月;部门正职:1000 元/月;副总经理:1200 元/月;总经理、董事长:1400 元/月。异地工作补贴按当月在宜昌实际工作天数发放。具体计发办法为:当月异地工作补贴=补贴标准*在宜工作天数/21.752.在 8+1 城市圈(黄石、鄂州、黄冈、咸宁、仙桃、天门、潜江)工作的员工异地工作补贴标准按宜昌 60%执行。3.在孝感工作的员工不享受异地工作补贴。 第四条 探亲交通费补贴。属上述范围内的异地员工,享受探亲交通费补贴,标准如下: 1.孝感:80 元/月2.宜昌:500 元/月3.8+1 城市圈:300 元/月第五条 住房补贴(含水电气、网络费等)。 公司原则上为在异地工作又不能回家住宿的员工提供住宿,能安排在公司集体宿舍的尽量安排在集体宿舍,公司不能安排的,给予住房补贴,标准如下:1. 孝感:300 元/月2. 宜昌:600 元/月3. 8+1 城市圈:400 元/月第六条 上述各项补贴具体发放办法,按公司财务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编制部门编制人审核批准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