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8 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鼓舞、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国家鼓舞、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实行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鼓舞、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实行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 国家鼓舞、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讨论、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的防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