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25 版)本办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25〕1 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进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讨论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加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四条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进展”的方针。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宝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二)具有重要或者特别科学讨论、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六)土地权属清楚,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第六条 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第七条 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二)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批复文件。(三)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共同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四)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设立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文件;法人证书;近 2 年保护管理经费的证明材料。(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楚和相关权利主体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六)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及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