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25 版)本办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25〕1 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进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讨论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加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进展”的方针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宝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别科学讨论、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土地权属清楚,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第六条 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
第七条 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