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发布《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交基建字[2025]17 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厅直属各单位: 《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已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施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函告我厅,以利修订完善。 江西省交通厅 二 00 四年二月四日 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与监督,法律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交通部《公路建 设市场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 合我省公路、水运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养护大中修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及房建、绿化、机电等其他附属工程的各种涉及工程造价的行为。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留费用。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以审批、审查、指导、监督等手段对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建设 、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涉及工程造价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五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省交通厅工程定额站(以下简称“定额站”)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交通部及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讨论制订本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报省交通厅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交通部备案。 (二)组织本省劳动定额及养护定额的测定和编制,编制补充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经省交通厅批准后实施,并报交通部备案。参加交通部组织的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各阶段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规定的修订和编制。 (三)参加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审查。 (四)参加交通厅批准的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