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结构一般构造措施1 一般规定1.1 混合结构是指由钢框架、钢支撑框架、混合框架、或钢框筒、混合框筒与钢筋(或钢骨)混凝土核心筒(或剪力墙)组成的结构,可分为双重抗侧力体系和非双重抗侧力体系。1.2 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混合结构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乙、丙三个抗震设防类别。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和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法律规范》(GB50011)的规定。1.3 高层建筑混合结构不应采纳严重不规则的结构体系,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必要的承载能力、刚度和变形能力。 2 应避开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的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受重力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的能力。 3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实行有效措施予以加强。1.4 乙类和丙类高层建筑混合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表 1.4 的规定。表 1.4 高层建筑混合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m)结构类型非抗震设防抗震设防烈度6789混合框架结构钢梁—钢骨(钢管)混凝土柱钢骨混凝土梁—钢骨混凝土柱6055453525钢梁—钢筋混凝土柱50504030—双重抗侧力体系钢框架—钢筋混凝土剪力墙16015013011050钢框架—钢骨混凝土剪力墙18017015012050混合框架—钢筋混凝土剪力墙18017015012050混合框架—钢骨混凝土剪力墙20019016013060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21020016012070钢框架—钢骨混凝土核心筒23022018013070混合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24022019015070混合框架—钢骨混凝土核心筒26024021016080筒中筒钢框筒—钢筋混凝土内筒混合框筒—钢筋混凝土内筒28026021016080钢框筒—钢骨混凝土内筒混合框筒—钢骨混凝土内筒30028023017090非双重抗侧力体系钢框架—钢筋(钢骨)混凝土核心筒混合框架—钢筋(钢骨)混凝土核心筒160120100——注:1.当混合框架中的柱采纳钢管混凝土或钢框架采纳支撑框架时,高度限值在有可靠依据时可适当防宽。 2.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至主要屋面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面的水箱、电梯机房、构架等高度。 3.双重抗侧力体系非双重抗侧力体系应符合第 5 条的规定。 4.混合框架和钢骨混凝土剪力墙(核心筒)中的钢骨或钢管的延伸高度,不应小于结构总高度的60%。 5.非双重抗侧力体系 7 度的最大适用高度仅适用于 0.1g。 6.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或ⅳ类场地上的结构,最大适用高度应适当降低。1.5 多遇地震时,高层建筑混合结构框架—剪力墙和框架—核心筒中框架部分的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