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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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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初探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初探 摘 要 网络购物具有虚拟性、跨地域性、开放性等不同于实体购物的特点造成网络购物中出现了虚假广告,个人隐私难以得到保护,支付风险和求偿权难以实现等诸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本文试从立法和监管以及经营者、消费者等角度出发,试图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进行探究。 关键词 网络购物 消费者权益 保护 作者简介:张弛,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经济侦查专业 2025 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2-088-02 一、我国消费者网络购物合法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网络购物日渐成为一种时尚快捷的购物方式,消费人群日益广泛。根据 CNNIC 发布的数字,2025 年第一季度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超过千亿元,达到 1026,9 亿元,同比增加 119.4%。参加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更是史无前例的达到了 7400 万。网络纠纷日趋增多。 由于我国至今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网络购物的法律。所以在网络购物中出现纠纷时,法院处理网络购物的相关诉讼只能引用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是这些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都是以传统的实体交易为调整对象,基于网络购物的的特别性,调整作用有限。例如关于网络虚假广告,《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由于网络中的虚拟性,广告主利用复杂的网络链接隐藏真实身份,商家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相互推诿逃脱责任,或者消费者在求偿时因为网络信息的变换而无法举证或者举证困难,造成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难以实现。还有在售后服务等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由于网络购物相对于实体购物的跨区域性,在寻求售后服务时往往需要消费者自行把商品邮寄回去,不仅加大购物所需成本,且往返时间过于长,所以即使法律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售后服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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