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0-0202建设监理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XX 市人民政府 XX 街道办事处 与监理人浙江 XX 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XX 行政广场地下人防工程工程地点:XX 市 XX 行政商务中心地块内 工程规模: 总建筑面积 13364
87 平方米总 投 资:概算 3400 万元 二、本合同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② 本合同标准条件;③ 本合同专用条件;④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根据本合同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
本合同自 2025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住所: 住所:XX 市 XX 区花园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建行 XX 支行帐号: 帐号:263XXXX3邮编: 邮编:3XXX04电话: 电话:05XX-30XXX91 本合同签订于 2025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⑴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⑵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⑷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⑸ “总监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