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显失公平怎样判定在买方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许多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在合同订立时做出有损公平原则的让步,但在随后的合同履行中却引发了大量的合同纠纷
因此,工程合同显失公平和公平原则的运用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案例说明2001年3月,A公司为建厂房进行了公开招标
《投标须知》中明确了工程范围为:“依据工程图说完成工程工作所需之人工、材料、设备、安全设施、管理费、税金等一切费用
且报价由各施工单位公平竞争,最后得标单位标价即为工程总造价
本工程完工后若无增减项目,不另行决算
”各投标方进行了投标报价,其中B公司的投标价为:土建工程12188221元,安装工程3969817元,合计16158038元
B施工单位为获得该施工任务,向A公司出具《承诺书》愿将自己的投标报价压低至1250万元
A公司与B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B公司以1250万元承包A公司的厂房土建和安装工程
在合同签订后施工过程中,B公司发现该合同价格低于成本价,且在A公司指定的材料供应商又抬高了价格的情况下,于是向A公司要求提高合同价格
双发各执己见,2001年12月4日,B公司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补偿工程价款2567575元
该案件的审理经历了一审和二审,两次判决的结果截然相反
一审认为双方的合同条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
B公司起诉要求A公司补偿合同价与成本价之间差额2567575元,依法应予以支持
工程其余部分双方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实结算
遂判决:撤销B公司与A公司于2001年4月25日签订的合约书中关于合同价款1250元条款,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公司支付合同价与成本价之间差额2567575元,其余部分工程造价按实结算
而二审认为《合约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因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不构成显失公平,B公司面临的风险应视为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