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论社会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摘 要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直以来都是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本文对现行监管模式进行了分析,指出了不足,并对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支队与大队监督分工、监督检查频次、强化单位主体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分工 检查频次 主体责任 作者简介:张苏文,工学学士,山东省文登市公安消防大队工程师,讨论方向: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火灾事故调查。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2-206-0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危险性较大,发生火灾后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损失大、影响大,一直以来都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如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范围、消防监督检查的频次,落实单位主体责任,需要仔细思考,完善制度,科学合理。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但未明确具体界定标准。目前,消防行政法规、山东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公安部规章均没有统一的划分标准,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或其消防机构自行确定。一些地方设定的标准不够合理,例如根据山东省公安厅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于人员密集场所,不是重点单位基本上就是所谓小场所,山东省称之为“九小”场所,基本不存在一般单位,例如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的小商场(商店、市场),额定就餐人数 100 人以上的小饭店,建筑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的娱乐场所,职工总人数 50 人以上或设有 30 人以上员工集体宿舍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等等均为重点单位,低于上述标准的即为“九小”单位,对于这些商场、饭店、娱乐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单位,没有“一般”单位一说。这样低的标准,将造成笔者辖区重点单位数量达到数以千计,而上级部署的各种专项治理活动每次均要求对重点单位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大大超出消防大队的精力所及范围。按正常逻辑,社会单位可划分为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和小场所三大类。顾名思义,一般单位,是指消防重要性介于重点单位和小场所之间、比较普遍存在的单位,而重点单位只能是社会单位中极具消防重要性的一小部分单位,如以金字塔代表社会所有单位,重点单位应仅限于塔尖的极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