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和法律规范经理部范围内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降低劳动使用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法律规范管理行为,根据集团公司对劳务分包管理的程序和原则的要求,结合经理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分包是指将正式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队伍。本项目严禁各分部将正式工程分包、转包(业主要求的除外),一经发现,经理部将收回分部分包的施工任务,并对分部主要负责人进行罚款处理。 第三条:劳动用工是指分部在充分配置内部人力资源、劳动力仍有缺口的情况下,为完成承建工程项目所使用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外部劳务法人企业(以下称劳务分包队伍)的职工。 第二章 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 第四条 劳务分包队伍的使用实行“准入”和“年审”制度。 第五条 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 (1)、凡具有集团公司及各参建子公司范围内的合格《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证》的劳务分包队伍,及公司每年发布的《合格分包商名录》均可作为选择对象。 (2)、选择时原则上实行公开竟标选择劳务分包队伍,做到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3)、对不具备公开竞争条件选择劳务队伍的,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指定。对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过程,包括同意、反对意见都要记录在案。 第六条 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由各分部具体组织实施,根据招、议标方式和程序,选择合格的劳务分包队伍(由经理部统一组织招、议标选择劳务分包队伍除外)。 第七条 各分部要成立由经理任组长,党委书记任副组长,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安质、物资、机械、预算等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劳动用工评审组,选择优秀的劳务施工队,按管理程序向经理部、公司推举,要严格执行报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劳务用工。 第三章 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第八条 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分部经理和具有合格《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证》的劳务分包队伍法人或法人委托人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 第九条 各分部在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与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经理部下发的中铁四武[2025]35 号文《中铁四局武广客专线新广州站项目经理部劳务分包管理原则》的要求来执行。经理部将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检,一经发现分部未按 35 号执行,将对分部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劳务用工管理 第十条 分部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