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和法律规范经理部范围内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降低劳动使用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法律规范管理行为,根据集团公司对劳务分包管理的程序和原则的要求,结合经理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分包是指将正式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队伍
本项目严禁各分部将正式工程分包、转包(业主要求的除外),一经发现,经理部将收回分部分包的施工任务,并对分部主要负责人进行罚款处理
第三条:劳动用工是指分部在充分配置内部人力资源、劳动力仍有缺口的情况下,为完成承建工程项目所使用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外部劳务法人企业(以下称劳务分包队伍)的职工
第二章 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 第四条 劳务分包队伍的使用实行“准入”和“年审”制度
第五条 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 (1)、凡具有集团公司及各参建子公司范围内的合格《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证》的劳务分包队伍,及公司每年发布的《合格分包商名录》均可作为选择对象
(2)、选择时原则上实行公开竟标选择劳务分包队伍,做到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3)、对不具备公开竞争条件选择劳务队伍的,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指定
对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过程,包括同意、反对意见都要记录在案
第六条 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由各分部具体组织实施,根据招、议标方式和程序,选择合格的劳务分包队伍(由经理部统一组织招、议标选择劳务分包队伍除外)
第七条 各分部要成立由经理任组长,党委书记任副组长,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安质、物资、机械、预算等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劳动用工评审组,选择优秀的劳务施工队,按管理程序向经理部、公司推举,要严格执行报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劳务用工
第三章 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第八条 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