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 香肠能量随意标识付 10 倍赔偿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5)冀 0125 民初 2131 号原告:徐彦龙,男,1985 年 10 月 12 日生,汉族,住行唐县,农民
被告:长沙九间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街道网船班路 10 号世纪
云中心 635 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伍辉,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徐彦龙与被告长沙九间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军独任审判,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彦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沙九间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彦龙诉称:2017 年 8 月 1 日在长沙九间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开的网店(九间铺旗舰店)购买的“湘西五花腊肉 500g、麻辣香肠腊肠 500g”,共计:558
00 元,回来后发现营养成分表虚假标注,他的香腊肠每 100 克蛋白质 24
1 克,脂肪 40
7 克,碳水化合物 11
2 克,能量 508千焦
五花腊肉每 100 克蛋白质 11
8 克,脂肪 48
8 克,碳水化合物 2
9 克,能量 498 千焦
根据国家《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25 问答修订版里面第 23 条规定,被告的香辣肠能量应标注在 2106 千焦,五花腊肉能量应该标注 2055
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被告退回原告货款 558
00 元,并由被告依《食品安全法》第 148 条规定支付原告货款 10 倍的赔偿金 5580
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法定举证期间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7 年 8 月 1 日的订单信息截图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