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 ( 目的、依据)为法律规范日照分析工作,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25)、《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及其应用解释,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依据之一.(适用范围和报送)计算范围内为现状和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时,拟建建筑应符合《技术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当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大于等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六条规定的建筑间距的,无需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六条规定控制的,无需进行日照分析;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全部或部分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并随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第二条 (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的设计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第三条 ( 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第三十条规定的文教卫生建筑和中小学校体育场地和幼儿园、托儿所室外游戏场地。《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中的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第三十条中的休(疗)养院住宿楼,是指病房、疗养室;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是指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和大中小学的普通教室。( 建筑日照标准)在计算范围内受高层建筑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即其主要朝向每层如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则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的日照时间规定。低层独立式住宅改为多户共用的,除符合上述的日照时间规定外,还应保证主要朝向受遮挡的每户有一个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在计算范围内受高层建筑遮挡的其他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