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记录教育类型:进场安全教育 编号: 教育部门时间地点讲授人参加对象人数教育内容一、公司安全教育 1、主要涉及安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5 年 12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 年 3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 年 1 月 1 日)《工伤保险条例》(2025 年 1 月 1 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5 年 2 月 1 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25 年 6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25 年 4 月 24 号)2、法律法规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1)劳动合同保障权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
2)危险、有害因素的知情权、建议权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判、检举、控告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判、检举、控告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
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指挥、指令以及强令冒险作业等,有权拒绝执行
5)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的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在实行可能的应急防范措施后从作业现场撤离
6)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