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办公楼物业服务管理法律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顾客服务、房屋和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办公楼秩序维护和安全服务、环境保洁服务、绿化摆放与养护服务、仓储和搬运等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活动。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讨论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2894 《安全标志》GB 3096 《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 部分:通用符号》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GB 15603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DB 31/30 《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DB 31/19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373 号令,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10 号,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1999]261 号,建设部 1999 年 11 月 22 日颁布)《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5 年 1 月 26 日颁布)《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50 号令,2025 年 7 月 15 日颁布)《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 1982 年 4 月 1 日颁布)《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12 号令,1995 年 8 月 24 日发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办公楼 office building已建成并交付办公使用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和场地。3.2 物业管理 property management物业产权人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3.3 顾客 customer接受服务的组织或个人。示例: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及其他相关方。3.4 突发公共事件 precipitating event在办公楼物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事故灾难(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