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防 空 地 下 室 防 护 标 准 管 理规 定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法律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条 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包括以下内容:(一) 建设规模;(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三) 战时功能,主要作为人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部、人员临时掩蔽部)、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装备器械掩蔽部)、车辆器材临时掩蔽部、人防医疗抢救工程(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抢救站)、人防电站(固定、移动)等;(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主要建筑类型参见附件一。第五条 结合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以下简称“应建面积”) 的计算标准必须符合《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 这里的应建面积是指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 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 防爆波活门) 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第六条战时作为一等人员掩蔽、二等人员掩蔽、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员和装备器械掩蔽、人防医疗抢救工程和人防柴油电站等功能使用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应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法律规范》(GB50038—2025)、《人民防空医疗抢救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25)等确定技术参数;战时作为人员或车辆器材临时掩蔽等功能使用的, 防护设计可根据《福建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闽RF01—2025)确定相关技术参数。第七条 下列地区或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可按人员临时掩蔽和车辆器材临时掩蔽设计。( 一)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新农村建设、“造福工程”;(三)非地质条件限制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但属于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易地建设费的项目。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开展施工图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