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25〕56 号)、《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科教发〔2025〕49 号)及《贵州省建立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 (黔卫计发[2025]13 号),法律规范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育一支高素养的临床医师队伍;师资的素养和水平,直接关系到法律规范化培训的质量,师资管理是关节环节
我院住院医师实行“双导师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育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法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师资是指具备较好的临床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带教能力及职业道德高尚的主治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临床医师
师资包括指导老师及责任导师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 医院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专业基地领导小组、科室小组对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师资实行三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医院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负责师资的审批,统筹管理,健全激励机制,制定师资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专业基地领导小组负责师资考核,带教质量监督及根据评价体系进行评价,师资动态管理
第七条 科室教学小组负责本推举师资,协助专业基地领导小组进行带教质量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师资管理第八条 师资遴选及资格认定(附表 1)
一、指导老师遴选条件:选拔职业道德高尚、临床经验丰富、具有带教能力和经验,具有带教工作的积极性及进取心的主治或主治以上职称医师作为指导老师
二、责任导师遴选条件:选拔职业道德高尚、临床经验丰富、具有带教能力和经验,具有带教工作的积极性及进取心,具有市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