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25〕56 号)和《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25〕2 号)文件精神,落实《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科教发〔2025〕49 号)和《关于印发建 立 住 院 医 师 法 律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 桂 卫 发〔2025〕30 号)文件要求,加强我院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工作,培育一支高素养的师资队伍,保障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的工作质量。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专业学位讨论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育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法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第三条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师资是指承担住院医师(含硕士专业学位讨论生)临床能力培训指导工作的老师,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师资实行“双师制”,师资类型包括临床指导老师和责任导师。第四条所有符合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师资条件的教职工都有培育住院医师的义务,除因考核不合格被取消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师资以外,任何个人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承担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工作任务。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医院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毕业后教育管理科、专业基地、培训科室对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师资实行三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第六条毕业后教育管理科负责全院师资统筹管理,主要承担师资审批,健全激励机制,制定师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直接对医院住院医师法律规范化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第七条毕业后教育管理科负责师资考核,带教质量监督及根据评价体系进行评价,师资动态管理。第八条培训科室负责推举师资,协助专业基地进行带教质量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 师资管理第九条 师资遴选及资格认定(见附表 1、附件 2)。一、指导老师遴选条件:选拔职业道德高尚、临床经验丰富、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实习生带教工作经验并考核合格的主治以上职称医师作为指导老师.二、责任导师遴选条件:选拔职业道德高尚、临床经验丰富、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住院医师、硕士专业学位讨论生、专科医师(进修生)的临床指导经验并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