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基本程序流程图信访工作程序 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为: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具体工作程序的参照标准为:登记,告知,受理,办理,复查与复核,督办,立卷归档
一、登记 登记是信访工作初始阶段的基本工作
《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信访人根据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同时,规定对采纳口头形式提出的投拆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登记基本内容的参照标准:一是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二是基本事实,即信访人反映的主要事实情况;三是具体要求,即信访人提出信访事件的目的及所要解决的问题;四是相应理由和依据;五是信访事件的来源,即信访事项由信访人直接提出,或由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六是信访事项的处理方式,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七是信访事项受理、答复的规定期限等
二、告知 告知是指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件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推断该事项是否属于其受理范围和该级管辖,从而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信访人
推断信访事项是否予以受理的参照标准:一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受理的范围;二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有权受理的事项;三是信访事项是否属于本地区有权受理的事项;四是信访事项是否已经过终结性的信访工作程序;五是信访事项是否有实质性的内容和具体请求;六是信访事项是否已经受理、正在办理
关于应当告知的情形,《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 15日内,对本条例第 15 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