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进展的需要,加强投资与股权管理,降低风险,提高效益,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包括权益性投资和非权益性投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投资主体通过让渡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享有权益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与其他合作方合资组建新公司以及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形成新的股权的投资行为
具体分为:(一) 新设投资
包括:单独出资成立独资公司;与其他境内境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合作公司
(二) 新增投资
包括: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或债权置换,投资入股等方式,对业已存在,但原来没有投资关系的公司投资关系的公司出资
(三) 追加投资
包括: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或债权置换,增加出资等方式,对业已存在,但原来有投资关系的公司增加出资
非权益性投资主要包括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小型基建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股权投资统一管理
集团公司负责制定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第五条投资活动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的进展规划,以主导产业、核心业务为主,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明确并落实出资者和经营者的责任
第六条集团公司要强化投资的计划和预算管理
集团公司在年底前汇总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批
预算内投资由集团公司按计划执行,严格控制预算外投资
第七条股权管理要依法正确行使和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以股东财宝最大化为目标,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全面维护股东利益
第二章 投资原则及方向第八条股权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主体应具备投资资格(原则上只有集团公司具有投资资格)
(二)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三)投资活动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的战略目标和核心业务进展要求
(四)投资活动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