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企业赴台投资管理策略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舞、引导和法律规范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直接投资,实现两岸经济互利共赢,推动两岸关系和平进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舞和支持大陆企业积极稳妥地赴台湾地区投资,形成互补互利的格局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应遵循互利共赢和市场经济原则
第三条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应主动适应两岸经济和产业进展特点,结合自身优势和企业进展战略,精心选择投资领域和项目;仔细了解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注重环境保护,善尽必要的社会责任
第四条 大陆投资主体赴台湾地区投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大陆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法人;(二)具备投资所申报项目的行业背景、资金、技术和管理实力;(三)有利于两岸关系和平进展,不危害国家安全、统一
第五条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进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由省级进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进展改革委核准
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进展改革委申请核准
第六条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设立企业或非企业法人,由商务部核准
地方企业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第七条 国家进展改革委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进展改革委令第 21 号)对赴台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并在审核时征求国务院台办的意见,国家进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国务院台办等有关部门
第八条 对已经国家进展改革委核准的赴台投资项目,商务部核准时不再征求国务院台办的意见
第九条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设立企业或非企业法人,商务部收到申请后,征求国务院台办意见
在征得国务院台办同意后,商务部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25 年第 5 号)进行核准,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第十条 大陆企业凭相关部门的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含机构)核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