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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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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文章作者: 点击:2725 2025—9-12 14:48:41 字体【大中小】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建设,进展城乡集市贸易,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商品交易秩序,法律规范商品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监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集市贸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集市贸易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文明、法律规范。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物价、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卫生、计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文章作者: 点击:1790 2025—9—12 14:57:37 字体【大中小】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 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二章 农贸市场消防组织 第五条 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与参加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 (三)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 (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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