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一、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
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三、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
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
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
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四、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
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砂人造革皮面
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残疾人证号以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格式一律实行 20 位编码,由 18 位公民身份证号加 1 位残疾类别代码和 1 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360121197011210013 4 3 残疾等级代码 残疾类别代码18 位公民身份证号码残疾类别代码视力残疾: 1听力残疾: 2言语残疾: 3肢体残疾: 4智力残疾: 5精神残疾: 6多重残疾: 7残疾等级代码一级: 1二级: 2三级: 3四级: 4县级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办证申请,指定、组织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填发残疾人证并向市级残联报审,负责本级档案管理
市级残联负责审核所属县级残联的报送证件、残疾评定程序、结果等,承担批准职责,负责本级档案管理,检查监督所属县级残联办证工作
省级残联负责监督、检查发证工作
五、申办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