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原创案例大数据:行为默示是否构成合同变更商事活动中,经常出现下述情况:各方签订合同作出相关约定而合同实际履行中,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另一方并未口头或书面表示同意、但也并未提出异议、甚至接受了〃对方未按照合同履行”的行为
如发生上述事实,未书面同意、但也未提出异议、或者接受“未按照合同履行”之行为,是否构成合同变更
是否有权按照原合同主张权利、主张违约
本文通过对最高法院案例进行分柝基本意见为:1、默示行为,一般不直接构成对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变更,或单方为对方增加合同义务;2、默示行为,一般可以延长合同期限(续约),或者作为促进交易活动中一般违约(非重大违约)行为的抗辩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
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核心意见:对于合同实质性条款变更,不提出异议的行为至少存在〃保留异议权利〃或〃予以默认〃两种可能性解释,现行法律并不承认以默认的方式变更合同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00号案件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德胜电厂有限公司与广东南华石油有限公司、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燃料油有限公司买卖合核心意见:对于增加合同约定外义务,不作为的默示形式一般不能作为意思表示的形式,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用作意思表示的方式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105号案件名称:陈锡寿、汲崇权等与张德树、蒋咏梅其他合同纠纷案核心意见: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