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案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20xx年3月2日由被告李XX与原告山东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劳务服务费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与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XX工程项目签订工程承包协议提供中介服务,服务费分期给付,第一期在原告与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之日支付,为50万元”
原告与房产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之日并没有如约给付被告第一期劳务服务费,于是2009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就3月2日签订的《劳务服务费协议》中的第一期50万元劳务服务费再次签订《被充协议》,约定“被告给付原告第一期劳务费50万元,如该项目因业主原因进行不下去的一周内全额退还乙方劳务服务费,否则,被告承担该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按银行信贷利息三倍偿还原告的利息损失,河北XX拍卖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担保范围及于主债权及利息;进场施工后本协议自动失效”,于补充协议签订当日被告收到原告劳务服务费50万元整
20xx年1月3日原告向河北某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该工程项目开发商也就是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让原告进场施工”,要求被告及河北XX拍卖公司依据《补充协议》承担退款责任及赔偿利息损失责任
做为被告李XX的律师,根据被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详细分析,通过调查取证、激烈的庭审,最终形成如下答辩意见:民事答辩状答辩人李XX,男,汉族,19XX年5月乂日生,住河北省XX市桥东区园明路28号15栋2单元301号
XX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答辩人居间合同返还劳务服务费纠纷一案,因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
其特征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报告居间或者媒介居间
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本案答辩人就处于居间人的位置
纵观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故不能满足